洗煤用工业级氯化锌的检验规则
- 发布时间:2024/09/10
洗煤用工业级氯化锌的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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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用工业级氯化锌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查验部分按本标准的规矩进行查验,生产厂应确保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称谓、产品称谓、类型、等级、批号、毛重、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本标准的编号。运用单位有权依照本标准的规矩对所收到的工业级氯化锌进行查验。自收到货品之日起10天内对氯化锌产品的质量进行查验。氯化锌每批产品不逾越5t。固体氯化锌的采样按GB 6678第6.6条规矩判定采样单元数。采样时打开上层厚约5cm的试样,将采样器自包装单元的中心垂直刺进至料层深度的3/4处采样。将所采样品混匀后,用替换铲法缩分到不少于500g。工业级氯化锌溶液的采样按GB 6680第2.1条规矩进行,采样量不少于500g。将采出的样品分装于两个清洁、枯燥、带磨口塞的试剂瓶中,密封。试剂瓶上张贴标签,注明生产厂称谓、产品称谓、类型、等级、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供查验用,另一瓶备查,保存期为3个月,查验效果如果有一项目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应从头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进行核验。核验效果即便有一项目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整批产品不能查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作贰言时,可依照《产品质量裁定查验暂行办法》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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